技術合同轉讓權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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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轉讓權是怎麼認定的?

技術合同轉讓權是怎麼認定的?

技術合同轉讓權由雙方協商後認定,技術所有方可以對自己的技術進行轉讓處理,可以簽訂技術轉讓合同處理。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出讓方將一定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受讓方,而受讓方須支付約定價金或使用費的協議。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等多種。主要特徵:

(1)其標的是某種無體財產,包括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和其他技術成果;

(2)它是轉讓技術成果財產權,特別是‘使用權的合同,出讓方在轉讓其技術後往往並不喪失其技術成果所有權。

其主要合同內容包括:鑑於條款、定義條款、轉讓方式、權利範圍、合同區域、轉讓費用、擔保條款、技術改進與回饋、保密條款、合同期限等。

二、技術轉讓合同中有關限制的情況

(1)使用權限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祕密的使用權限。專利與技術祕密的使用權限以讓與方是否可以再詳談的地域範圍內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為標準,分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和獨佔許可。

(2)使用期限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祕密的使用期限。合同未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方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祕密不受期限限制。但合同約定的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不能超過整個專利權期限。

(3)使用地區限制: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技術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的地區,並可同時約定與實施專利技術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相聯繫的產品製造、使用和銷售地區。如果合同沒有此方面的約定,則視為受讓方享有授予該專利的國家或地區的任何地域內實施專利技術,以及在世界上任何地域內使用該技術祕密的權利。

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地域限制條款與專利權本身的地域限制不同。專利權本身的地域限制是指專利僅在授予國有效,這是一條法定原則,無須在合同中約定。技術轉讓合同所説的地域限制一般是指受讓方有權使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技術標的去從事生產製造或銷售活動的地區限制。

(4)實施方式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技術和實施方式。作為技術轉讓合同標的技術成果即可以是技術方法,也可以是技術產品。當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方法,而該技術可以用於多種目的和用途時,讓與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讓方只能將其用於某一種或者幾種目的或用途。當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產品時,轉讓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讓方在產品製造、使用、銷售、進口上的權利中的一種或幾種,還可以限制該產品的具體使用的目的和用途。

以上就是有關技術合同轉讓權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可以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條款內容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技術合同的轉讓事項,也是需要根據技術的具體適用和授權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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