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違約方是否能解除合同
一、合同的違約方是否能解除合同
合同的違約方一般是無權解除合同的,但是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守約方無法獲得利益,違約方也將遭受巨大損失的,則違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即使解除了合同,違約方也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解除合同與違約金責任二者是否能並存
解除合同與違約金責任二者不能並存。因為我國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違約金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提前確定。
補償性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彌補,解除合同與支付違約金在這裏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
要想獲得全部補償性違約金必須以繼續履行合同為前提。補償性違約金包括了因違約行為而造成直接損失及可得性利益損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畢時才能產生。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甲方違約後,乙方是否能單方解決合同
甲方違約後乙方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合同,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處理。
一是看雙方的合同是否約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或情形,並且這些條件已經成就或情形已經出現,就是法律上規定約定解除;
二是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就看對方的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根本性違約),否則不能解除合同;
三是違約賠償也是基於雙方合同中約定,或違約方給守約方完成實際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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