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害賠償的確定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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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簡單的來説就是因為合同的一方不完全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從而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需要依照合同上的約定給對方相應的損害賠償。那麼關於違約損害賠償的確定方式,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內容。下面,就由律師在下文中為您詳細做解答。

違約損害賠償的確定方式是什麼?

一、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對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有着明確的規定。

約定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包括:①預定性。即損害賠償數額或損失計算方法在締約時即預先約定。②從屬性。即它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題。③條件性。即約定損害賠償條款在主合同成立並生效後並不能當然生效,而只有在發生了違約行為並造成實際損害後果後才能實際生效。

二、賠償規則

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規則。

(1)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對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現有財產的減少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和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等;後者是指合同履行後可以取得的利益。我國《合同法》採納了完全賠償原則,體現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完全賠償就是要通過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從而彌補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使受害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或恢復到合同能夠得到適當履行情況下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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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預見規則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進行賠償。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採用合理預見規則的根本原因在於,只有在交易發生時,合同當事人對其未來的風險和責任可以預測,才能計算其費用和利益,並能夠正常地從事交易活動。如果未來的風險過大,則當事人就難以從事交易活動。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法定損害賠償範圍的一項重要規則,其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

(3)減輕損失規則

所謂減輕損失規則是指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減輕損失規則規定在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減輕損失規則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未盡到減輕損失義務,已構成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同時,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違約後,未能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其本身也是有過錯的,過錯人應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所導致的後果負責。

(4)經營欺詐賠償規則

該規則是基於法律的明確而適用的,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便不可適用此規則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信用經濟,而合同亦靠誠實信用得以維繫。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守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嚴格保護處於弱勢的消費者,對於在經營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法律規定其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僅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體現了經營欺詐賠償規則。

綜上可知,違約損害賠償的確定方式是根據約定損害賠償的內容以及相關的賠償規則來確定的。如果大家在這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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