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與隱名合同糾紛的訴訟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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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與隱名合同糾紛的訴訟費有哪些?

行紀合同與隱名合同糾紛的訴訟費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二、行紀合同與隱名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行紀合同與隱名代理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介入權和選擇權的主體和性質不同

隱名代理行使介入權的主體是委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委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選擇權行使的主體是第三人,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而行紀合同介入權的主體是行紀人,行紀人賣出或買入具有市場訂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之外,行經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

2、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所導致的權利義務主體不同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行紀合同是由行紀人獨立對委託人和第三人承擔責任。而隱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種代理關係,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3、物權流轉關係反映的所有權主體不一樣;

由於隱名代理仍是一種代理,在代理過程中不發生物的所有權因物的流轉而發生轉移至代理人的情形。而行紀合同中當物流轉至行紀人手中時,物的所有權因物的轉移而轉移。當物流轉至受託時受託人正值破產,此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是行紀合同關係還是隱名代理合同關係對物是否納入破產財產的處理有決定性的意義,此時對委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

4、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而代理合同不一定都是有償的。

5、隱名代理存在委託人只對代理人單方授權的情形,而行紀合同必須是成立了委託合同。

雖然行紀合同與隱名合同的差別很大,但是向法院起訴時產生的訴訟費是大同小異的,其實除了案件受理費之外,像申請費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產生的這些費用都不是必須發生的。起訴處理合同糾紛的,要根據造成合同糾紛的原因,向法院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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