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雖然都與合同有關,但是他們兩者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只是生活中大多數人無法準確對其做一個明確的區分,不知道他們的區別到底是怎樣的。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大家講解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有哪些,請閲讀下文。

一、有無非法佔有的目的。

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利用簽訂合同而進行的詐騙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此罪進行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所謂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簽訂各種合同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各種糾紛。

上述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二者之間的相同點,是均簽訂了合同,均存在了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但二者之間是有原則上的區別。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構成合同詐騙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觀要件,是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糾紛之間的根本區別,也是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重要標誌。因此,行為是合同詐騙,還是合同糾紛時,必須從行為人有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這個重點問題入手,全面分析考查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和真實目的。

二、當事人有無履約能力。

當事人有無履約能力,是分清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重要區別點之一。既要考察當事人在履約前是否取得了履行能力的各種途徑,還要考查事後是否對履行合同作出一定的努力,同時還要考查未能按時履行合同的真實原因,還要看無法履約的原因是形成於合同之前,還是形成於合同之後。

首先要從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上考查。如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根本無履約能力,也根本未打算履行合同,就是以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為目的,則應為合同詐騙罪。如果行為人在簽約合同當時雖有一定的履約能力,但一方面由於經營管理不善或者市場變化的影響,致使盈利計劃無法實現,未能按時履約,或者由於行為人對自己的履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於未能按時履約,或者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雖無履約能力,但其為在履行前通過一定途徑取得履行能力,尤其是事後進行了一定的努力,但由於種種原因未能按時履約的,則應認為當事人有履約能力,按合同糾紛處理。

三、行為人佔有方式。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精神,行為人在佔有方式上,一般表現為有償佔有和無償佔有兩種。佔有方式的不同,是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合同糾紛中,當事人雙方就某種約定而產生權利與義務的法律關係,雙方在佔有方式上,很明顯均表現為有償佔有的法律關係。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在佔有方式上則與此不同,受害人在受欺騙過程中,根本上或基本上不存在合同關係的情況下產生錯覺,誤認為存在合同關係,彷彿“自願的”交出自己的財物,行為人詐騙犯罪的目的才能達到。如果沒有受害人交出財物的過失行為,詐騙犯罪就不可能發生。因此,合同詐騙犯罪中的欺騙行為,旨在使受害人陷入錯覺,從而無償地把財產交給犯罪分子。因此,合同詐騙中的行為人在佔有方式上表現出的突出特點,就是以有償掩蓋無償。而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之間既不存在陷入錯覺,也不存在一方將財產無償的交給對方,雙方在佔有方式上始終是有償的,根本不需要什麼掩蓋。

由上文可知,要想區分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糾紛,主要是看行為人有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沒有履約能力以及佔有方式來認定的。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我們應該認定為合同詐騙。要是對此你有任何的疑問,不妨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