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同條款需要注意的問題和變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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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變更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變更合同條款需要注意的問題和變更的條件

1、變更合同必須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當事人不能單方變更合同,否則就構成違約。

2、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都構成合同內容的變更。合間中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條款的變更都屬於合同變更。

3、有的合同變更還需履行批准、登記手續。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7條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經營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批機關批准。

4、合同變更的內容必須明確,否則推定為未變更,仍按原合同履行。合同當事人達成變更合同的協議後,按變更後的內容履行。

二、合同變更的要件合同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係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係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2、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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