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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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所以不能夠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等。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等。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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