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技術合同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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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確規定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通常都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過,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指定基層法院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的一審工作。

最高院技術合同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以訴訟爭議的技術合同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中發現可能存在該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有關利害關係人,其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利害關係人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第四十五條 第三人向受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標的技術提出權屬或者侵權請求時,受訴人民法院對此也有管轄權的,可以將權屬或者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合併審理;受訴人民法院對此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或者將已經受理的權屬或者侵權糾紛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權屬或者侵權糾紛另案受理後,合同糾紛應當中止訴訟。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訴訟中,受讓人或者第三人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按照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綜上可知,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技術合同糾紛案的管轄法院都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但也存在特殊情況,比如:類似於合同標的額高達上千萬元的,像這種情況,就有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工作;也有可能高級人民法院經過最高院同意指定基層人民法院來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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