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管轄協議是由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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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管轄協議是由誰管轄

技術合同管轄協議是由誰管轄?

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級別管轄是案件由哪一級的法院管轄,基層、中級、高級或是最高法院,一般來講,案件越複雜、涉及金額越高、社會影響越大的案件由更高的法院管轄,相反,案件簡單、金額小、影響小的由級別低一些的法院管轄。地域管轄是指在確定了級別管轄之後,案件具體由哪一地域的法院管轄,因為同一級別的基層法院或是中級法院在一個轄區範圍內有多個。

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一)普通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三)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2、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四)訴訟標的額不滿1億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五)上級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六)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基層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基層法院報請移送並經批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下級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下級法院報請移送並經批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四、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技術合同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

1、案件不涉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或者不屬於確認不侵權糾紛或壟斷糾紛;

2、訴訟標的額不超過1000萬元;

3、案情簡單、社會影響不大;

4、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最後,我國技術合同管轄協議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符合條件,也可以在基層人民法院中進行管轄。一般來講,案件越複雜、涉及金額越高、社會影響越大的案件由更高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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