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能夠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能夠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願解除合同的權利。當事人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合同。當事人也能夠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能夠解除合同。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1、協商解除;
2、約定解除權。
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後,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係消滅。有下列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
2、因預期違約解除。
3、因遲延履行解除。
4、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合同。
當事人能夠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能夠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能夠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能夠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當事人一方能夠解除合同的情形是什麼
當事人能夠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能夠解除合同,而必須是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能解除合同。
(二)與主要債務履行相關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1、預期違約。指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2、遲延履行。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三)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當事人能夠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五)在不歸屬雙方過錯的情況下,因情勢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當事人也能夠提出解除合同;
只是此時當事人並不當然擁有解除權,必須提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才能解除合同,決定權在法院或仲裁機構;且必須先協商,協商不能才能提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能夠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能夠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三、民法典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解除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
解除合同分為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協議解除。
1、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
3、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將合同解除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合同。
當事人能夠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能夠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能夠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能夠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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