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後法院受理無效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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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後法院受理無效合同嗎?

一、起訴後法院受理無效合同嗎?

法院會受理無效合同。只有法院和仲裁機構才能對合同的效力做出認定。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效力有爭議的,可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確認合同效力。如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可認定其無效,否則,如當事人不申請,法院不能主動審查合同效力。

另外,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無效怎麼承擔責任?

1、過錯與損失承擔

過錯是指合同的無效有可歸因於合同當事人的原因。在合同成立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並不能完全由當事人所決定。對大多數合同來講,造成無效的原因都是可歸因於當事人的,如因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而造成的無效。

但有時,合同也可因當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無效,如在合同訂立後,因國家法律對合同標的進行限制經營而造成的合同無效。只有當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合同無效,才能基於過錯由當事人承擔損失。

過錯不僅包括對於合同無效的過錯,還包括對因履行無效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的過錯,當事人不知合同無效而依合同為給付義務,並不一定會造成損失,如造成損失,依合同無效的原因由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責任的一方或雙方承擔損失。如果損失是由於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如對交付的標的物使用不當造成損壞,則應由對該損失有直接責任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2、合同無效後的財產返還

對雙方已經依據合同為給付義務的無效合同,雙方應當將已經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這是原則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不適用這種規定的情況。如:合同對方當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標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還或標的滅失、毀損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在這些情況下仍然要求返還,只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和破壞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時在事實上也是行不通的。此種情況下,應該按照標的的市場價格計價補償。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如果雙方訂立了合同,但是對於合同最終某些條款是否生效,或者是整個合同是否有效產生了分歧,是可以向法院發起起訴去確認這個合同的效力的,除了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還可以向有關的仲裁機構去申請合同效力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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