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技術合同解釋的常見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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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技術合同解釋的常見問題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技術合同解釋的常見問題有哪些?

1、技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技術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約定的義務,並且造成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過錯在對方的,對其已履行部分應當收取的研究開發經費、技術使用費、提供諮詢服務的報酬,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因對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給其造成的損失。

2、技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術成果或者在他人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享,當事人不能重新協議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完成技術成果的一方享有。

3、使用技術祕密的人與權利人就使用費支付發生糾紛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處理。繼續使用技術祕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4、人民法院在確定技術合同的使用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通常對外許可該技術祕密的使用費或者使用人取得該技術祕密所支付的使用費,並考慮該技術祕密的研究開發成本、成果轉化和應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規模、經濟效益等因素合理確定。

(一)對於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根據有關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成本、先進性、實施轉化和應用的程度,當事人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責任,以及技術成果的經濟效益等合理確定;

(二)對於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根據有關諮詢服務工作的技術含量、質量和數量,以及已經產生和預期產生的經濟效益等合理確定。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中包含非技術性款項的,應當分項計算。以上僅是常見的四種問題,對於還有其他技術合同方面的問題,大家在遇到之後,可以詳細的諮詢一下當地的法律機構,會給到最專業的回答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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