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怎麼認定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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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約定違約責任的情形

合同糾紛怎麼認定違約責任?

合同有約定違約責任的,依據合同約定內容來履行違約賠償責任。在合同法實務中,確定合同違約責任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不必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二)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簡單來説,就是隻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違約,即使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都適用該法律條款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免責事由

並不是所有的違約都需要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免責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法定)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戰爭。

2、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注意以下問題:

(1)不可抗力條款,可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條款具有強制性,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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