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出現爭議時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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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約定違約金性質界定

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出現爭議時如何解決

約定違約金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當事人是否約定違約金及是約定具體違約金額還是約定違約計算方法法律原則上不加以禁止。但為穩定社會秩序,防範金融風險,違約金又要受到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限制。因此,確定違約金時,既要權衡雙方對違約金的約定體現懲罰性質,又要通盤考慮違約所造成損失彰顯賠償功能。故通説認為,我國違約金兼有賠償性和懲罰性的雙重屬性,賠償性體現了違約金的基本功能,懲罰性體現了違約金的特殊功能。

由於約定違約金具備雙重功能,故在具體案件中確定約定金時,應嚴格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處理,即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針對何為“過分高於”,最高院在《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以30%為臨界點,即約定違約金不得超過造成損失的30%。

2、約定違約金與“違約造成的損失”關係

由於最高院設定了違約金的上限,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當守約方主張違約責任時,違約方通常均會抗辯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希望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調整。然而,由於案件類型各異且違約造成的損失在大多數案件中不直觀無法評估,故在確定違約金時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3、確定約定違約金參考方法

在難以量化違約損失時,如何確定違約金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只能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精神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予以酌定。首先,不能完全以懲罰原則處理違約金,即按雙方約定支持違約金;其次,根據不同案件類型適用的相關法律體現違約金的懲罰和賠償雙重功能;最後,確定的違約金既能保障守約方未因守約方違約造成損失且能從對方違約獲取“誠信利益”,又能懲罰違約方,同時又能有效保障整個社會交易秩序正常運行。

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是基於當事人意思確定的,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和違約計算方法時,法律不加以限制。但是,當有違約情況出現時,法律判決也不能完全用懲罰的方式處理違約金,要兼顧懲罰和賠償,不同案件不同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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