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合同丟失起訴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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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版合同丟失起訴可以嗎?

出版合同丟失起訴可以嗎?

合同丟失也是可以起訴的,但是需要有其他的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否則人民法院是不會支持當事人訴訟請求的。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複製件。是副本或者複製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説明來源和取證情況。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二、合同糾紛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原件丟失是可以用複印件進行起訴的,但複印件如果無法與原件核實的,無法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需要提供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三、合同管轄法院的確定

對於合同糾紛以及相關財產權益糾紛來講,法院管轄可分為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約定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合同起草時,如條件具備,可根據上述法規直接約定管轄。如在合同中屬於強勢方,可約定在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如在合同中屬於弱勢方,則就籠統規定有管轄權法院管轄。

如沒有約定管轄,則實行法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到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訴。被告所在地爭議不大,關鍵是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在司法實踐中是有爭議的,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買賣合同為例,如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如買方要求賣方交貨,因交貨屬於上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即賣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賣方要求買方付款,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賣方為接受貨幣所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原件丟失也是可以起訴的,但提供的複印件必須經過法院核對無異才可作為證據,否則需要其他證據進行佐證,並且提起訴訟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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