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是無償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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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合同是無償合同嗎?

租賃合同是無償合同嗎?

租賃合同是否各於無償合同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無償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又稱恩惠合同。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予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予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支付對價,但也要承擔義務,如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無償合同不是無效合同,不是可以隨意撤銷或解除的合同,不是違約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合同。

二、無償合同與有償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租賃合同是由承租方和出租方來進行簽訂,但對於此合同可以協商為有償合同,也可以協商為無償合同,對於不同的合同所存在的條款就會不同,但只要簽訂了合同就需要履行各自的義務,這樣才不會引起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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