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合同清償指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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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合同清償指什麼意思?

對於合同清償指什麼意思?

對於合同清償就是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按合同的約定了結債務、配合債權人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將導致合同關係終此。此處所説的按照約定對義務的履行,就是指清償。快速清償價值也就是拍賣價值,是強制性的快速變現。所有設備的銷售是以單台為基礎,以當時、當地成交;沒有考慮任何未知費用,如安裝調試費用、運輸費用等;買主負責所購設備的拆遷並承擔風險。快速清償價值通常不包括附加價值,如:可以生產的產品、已有的安裝、製造許可證、商標、客户清單、可持續經營等因素。

二、代物清償的效力

1、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後,新債務當然成立。但此新債務並非原債務的繼續,而是異於原債務之另一個債務。因此,關於原債務之抗辯,在新債務不得主張,此點應該是債權人接受代物清償主要的利益所在,因為債務人不得以關於原債務的抗辯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在代物清償更容易實現債權。

2、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後,新債務之清償期未屆至之前,債權人不得行使原債權。只有新債務不能履行,或無效或被撤銷時,始能就原債務請求履行。因為雖然債權人有兩個債權,但債權人既已同意債務人以新債務清償原債務,即對債務人負有一定義務,也就是説,應先自新的、獨立的債權尋求滿足,債務人如履行了新債務,則等於同時履行了原債務。

3、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後,如果新債務沒有履行,原債務就並不消滅,所以原債務之擔保等從債務自亦繼續存在。這是因為當事人簽訂代物清償合同,系以清償原債務為目的,換個角度説,即是債務人對原債務的確認,因而,如代物清償合同系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則原債務之訴訟時效即應中斷、重新起算,合同如僅系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則原債務之訴訟時效不中斷。

4、新債務與原債務如均已屆清償期,則因新債務不履行時,其原債務並不消滅,債權人自然可以請求履行新債務,亦可以請求履行原債務。債務人如履行新債務時,原債務隨同消滅;反之,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時,新債務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隨同消滅。

5、如代物清償合同系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則債權人是行使原債權還是行使新債權,不受限制。

對於合同清償的相關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法律規定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條款所認定的清償行為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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