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的撤銷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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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於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在作出裁決前,該合同還是有效的。裁決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的,按裁決履行,如果被撤銷,那麼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顯失公平的撤銷期限是多久

撤銷權的行使有一定期限,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顯失公平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主要指當事人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主觀要件是指在訂立合同時一方具有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只有符合上述主客觀兩方面的要件,才能構成顯示公平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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