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中的公司簽署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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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中的公司簽署合同是否有效

一、成立中的公司簽署合同是否有效

設立中的公司簽訂的協議滿足下列條件是有效的:

簽訂協議的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簽訂協議的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

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

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成立形式

企業訂立合同,一般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種

書面形式一般指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及電子郵件等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合同可以找載體證明其合同關係,對合同是否存在上一般是不會出現糾紛的。

但口頭形式成立的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對方如否認全同的存大,而企業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則很可能要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風險。

鑑於口頭形式與其他形式在舉證存在的困難,建議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最好是採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三、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認定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第二、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基礎上才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所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簽訂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行為人持單位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情況;

第三、相對人主觀為善意且無過失。標準是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沒有相應代理權,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為無權代理人仍然與其訂立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是無權人理,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由相對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無權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具備有效合同的一般條件,本身不具有無效、被撤銷的內容。否則,該合同應按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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