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解除包括什麼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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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

一般合同解除包括什麼途徑

1、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

2、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

4.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權利應當滿足的條件

1、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

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的是主要債務。

3、經另一方催告。

4、遲延履行一方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因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口頭通知的,口頭告知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時即為到達;書面通知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簽收即為到達。

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後,認為不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能解除。

解除的生效日期:在合同解除需經有關部門批准時,有關部門批准解除的日期即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關部門批准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時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綜上所述,合同解除的話最好就是基於雙方協商好解除,最好還要簽訂關於解除的協議,這樣也能更好地保護雙方的權益以及免得日後的糾紛,但如果是因為一方有違約情況而導致合同解除的話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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