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義務可分為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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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義務主要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但現代法律上的合同義務來源多樣化,導致違約責任概念的改變。傳統法律認為僅僅只是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才能稱為合同義務.違反約定的義務才是違約責任。現代法律認為,以下兩種義務也是合同義務:一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守的強行性義務;二是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基於誠信原則而產生,體現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終止之後。

合同義務可分為哪幾種?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綜合起來説,通知義務包括:説明義務,如出賣人在交付標地物時,應如實向買受人説明有關標的物的使用、維修及保養方法等;忠實報告義務,如代理人應及時向被代理人報告被代理事務的情況;瑕疵告之義務,如贈與有瑕疵物品時,應將標的物的瑕疵如實告之受贈與人;此外還有遲到告之義務、提存地點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協助義務協助義務又稱為協作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願望,以利於合同的適當履行。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

3.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於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

4.其他附隨義務《民法典》列舉並未窮盡全部的附隨義務,故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隨義務,這也反映出,附隨義務的類型及內涵尚在發展中下面將闡述其中的幾種。

(1)注意義務注意義務是對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的一般要求,即債務人應盡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務的注意。債務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職業、判斷能力及債務的性質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當事人應作一個善良管理人並像管理自己事務那樣做到盡職盡責,以盡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的義務。

(2)保護義務 保護義務是指在由於合同接觸(準備交涉、履行、受領等)而有發生侵害對方生命、身體、財產的可能性的場合,對於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義務。

涉及到合同的義務問題,首先在進行簽署合同時就必須明確清楚,雙方之間簽署合同之後,則要按照合同的內容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如果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很有可能會被對方認為是違約行為,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進行強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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