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程違約金不超5%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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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工程違約金不超5%嗎?

一般工程違約金不超5%嗎?

對於違約金的約定,不應超過工程造價的20%,否則超出部分則是無效約定。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二、合同中違約金有什麼分類?

1、法定違約金。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於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2、約定違約金。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係,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約定根本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

三、工程合同糾紛的主要表現形式

1、工程量方面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爭議主要是合同生效後增加的工程量及對隱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單未做三方確認,僅憑承包方施工日記進行結算,發包方提出異議。安裝工程的工程量爭議,主要表現在隱蔽在牆體中的管線鋪設記錄與確認問題。

2、竣工決算時間的爭議

承包方往往為了承攬業務,對發包方在合同中設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範。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履行完畢,發包方也以整個工程沒有“竣工”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決算報告。發包方就以“決算不成熟”為由拒付工程款。

3、違約的爭議

無論承包方的逾期竣工,還是發包方未能提供施工進場的條件、中期擅改設計、未按形象進度支付進度款、建設工程材料不能及時供應從而造成停工等情形,最終都以違約金的形式反饋到工程款的結算中。違約之爭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比較常見。

4、建築材料品質的爭議

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對工程主要建築材料品質有所要求或承諾,但由於建築材料市場供求關係的影響,有時使得承包方轉而採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結算糾紛是很常見。

5、總包與分包的爭議

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分工越來越細,一個大型建設工程很難由單一的總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勞務作業需要大量的人力,也無法由總承包公司獨立完成。而且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除工程款結算外,還存在着管理費之爭。如果建設單位參與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單位,則引起的工程款結算糾紛會更復雜。這類糾紛在建設工程領域比較普遍。

6、發票的爭議

建設工程款絕大部分都是分期付款,建設工程的成本核算需要工程竣工後才能進行。因此,少數私有企業發包方在分期付款時可能會忽視立即索取工程款發票。而某些承包方,特別是掛靠性質的臨時施工隊,為偷逃税收有時以未收到全額工程款為由,拒絕開具税收發票。當全額發票應付的税款超過剩餘工程款時,這種糾紛發生的可能性更大。

7、尾款的爭議

建設工程竣工移交後,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應在一年內進行保修。為了保證承包方履行保修義務,發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約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後,餘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滿後再行支付。有的合同採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程款的銀行保函加以保證。5%尾款爭議的原因在於承包人是否能在保修期內適當履行保修義務。

8、合同的爭議

這方面的爭議在建設工程領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實力雄厚的建設工程發包方利用其在簽約中所處的優勢地位,就同建設工程除與承包人公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外,又強迫承包人簽訂另一份包括工程價款、工期等方面內容與合同不一致且有利於發包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所謂“陰合同”。進入結算階段時,兩份相矛盾的合同究竟誰是結算標準成為爭議焦點。根據合同法原理,應該認定後一份合同為標準(因為時間在後),按照招投標法,應該認定前一份合同為標準(因為該合同是公平競爭的招投標結果)。

綜上所述,工程違約金一般是不超過總造價的百分之二十的,只要在簽訂了合同之後就應該按規定履行合同的內容,超過違約金上限的部分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對於違約的一方還是會按照違約金來進行賠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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