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不出資的違約金需要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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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不出資的違約金需要承擔嗎?

股東不出資的違約金需要承擔嗎?

需要承擔的;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轉讓的條件:

1、股東之間轉讓出資的條件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即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也不需股東會表決通過。

但是,我國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作出限制:

第一,股東之間不可因轉讓其全部出資而使股東少於二人,因為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為二人,兩個股東的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就不能轉讓其全部出資,否則會成為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一人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除外)。

第二,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況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2、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會直接引起股東結構的變化,增加新股東,對此,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保護股東的優先受讓權(購買權)

《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這裏的同等條件是股東相對股東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防止低價向第三人轉讓出資,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益。

綜合上面所説的,股東的出資多少一般都是協商好的,而且在協商之後就一定要按規定來進行出資,如果沒有履行條約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做為一個公司的合夥人就一定要履行自己的承諾,這樣才能讓一個公司可以正常的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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