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預期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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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兩種。
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構成明示預期違約,應具備如下條件:
1.合同必須合法有效。
2.明示預期違約的提出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到合同履行期屆至前這段時間內。
3.明示預期違約必須明確肯定地向對方提出違約的表示。
4.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預期違約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既可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5.明示預期違約無正當理由。
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將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默示預期違約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合同必須合法有效。
2.一方當事人的預見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期屆滿前這段時間內。
3.預見的內容必須是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4.一方當事人的預見必須是合理的。
5.對方沒有明確表示其將來不會或不能履行。
6.被要求提供履約保證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間內提供充分的保證。
7.默示預期違約方主觀上有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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