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違約金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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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合同違約金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典》合同違約金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它財產。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係,有的稱違約金合同。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可以看成為一種附條件合同,只有在違約行為發生的情況下,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等。

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如果當事人專門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該種違約金僅是違約方對其遲延履行所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

二、合同違約不賠違約金會怎樣

違約方不支付違約金,守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以判定違約金計算時間,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人民法院一旦對當事人的爭議作出生效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紛爭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是否承擔、如何承擔由此確定,當事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判決的要求履行義務,包括賠付違約金。此時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的不再是違約責任,而是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責任。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中可以瞭解到,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就可以在合同中對違約金賠付問題進行規定。如果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減少或增加。如果違約當事人不支付違約金,也可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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