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行為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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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行為是否違法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對合同欺詐作了兩方面規定,第一是一方以欺詐手段騙取對方簽訂合同並且損害國家利益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第二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從以上兩方面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欺詐是法律所不認可、不容許的,當然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實施欺詐行為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可撤銷,但如造成嚴重的法律後果,足以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合同詐騙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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