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行為在客觀方面具體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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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實際履行合同能力的有無
合同詐騙,行為人簽訂合同,往往沒有履約能力,所依據的是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而合同糾紛中,簽訂合同則有一定的事實根據(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行為人簽訂合同的手段及欺騙的程度
手段的非法性是認定合同詐騙的主要依據。
(三)行為人簽訂合同後的態度
合同詐騙,行為人的目的就是為了詐騙他人財物,因此,他取得合同標的物後或用於個人揮霍,或用於彌補經營虧損、償還債務,造成無力歸還的事實,或攜款逃之夭夭,以此來佔有對方的財物。
(四)沒有履行合同的原因及在違約後承擔責任的表現
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客觀上都沒有履行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行為在客觀方面具體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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