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行為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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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行為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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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簽訂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4條分別規定了兩類合同欺詐行為。《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等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消。

《合同法》把合同欺詐行為以是否損害國家利益、是否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為標準分為了兩類,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法。《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撒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後,因泫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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