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賠償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關於一般的合同違約的相關賠償標準如下:

違約賠償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一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時,先約定好如果一方出現了違約,可以根據到時的違約情況,向另外一方支付具體多少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就因為違約而造成的損失賠償額來制定計算方法,此違約金帶有一定的懲罰性質。

二是在通常情況下來説,合同上所規定的的違約金一般都有一個上限,它的上限是不能超過實際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但是如果在一方違約之後,合同裏面預定的需要支付的違約金太多或者是太少的話,當事人也是可以請求法院進行一定的減少或增加的。

三是一般計算損失額都是根據履行地的市場價格來作為依據。如果該履行地並沒有市場,且難以確定相對客觀的市場價格的情況之下,通常按照買方在市場中最為容易就能買到的替代品的市場價,然後再加上比較合理的運輸費用,來作為計算一方損失額的依據。

我國的《民法典》中,一共規定了這五大類別的違約責任的形式:

第一種是繼續履行,一般也叫作為強制履行,它指的是違約的那一方在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時,會由法院進行強制性的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其合同債務的一種違約責任方式。此方式也有着一定的構成要件:首先是要存在着違約的行為,其次是守約方要有請求違約的那一方繼續履行合同裏相應的債務的行為,最後是違約的那一方還能夠繼續履行該合同的。

第二種是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物品的質量沒有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應該是要按照當事人之前約定好的承擔起違約責任。如果對於違約責任沒有進行約定或者是約定得並不明確的,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仍然不能確定的,那麼受損害的一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具體損失的大小,在合理範圍內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等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種是賠償損失,指的是債務人在不履行合同中相應的債務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賠償債權人在其不履行的行為中所受到的損失的責任。其責任成立的條件是,一方存在着違約行為,客觀上存在損失,違約行為和存在的損失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而違約的那一方沒有相應的免責事由的。

第四種就是定金責任,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按照相關的法律要求一方給付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而在債務人履行了自己的債務之後,定金應該是作為低價或者是直接收回的。而如果給付了定金的一方沒有履行約定好的債務的情況下,是沒有權利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而收到定金的那一方如果不履行其相應的債務的,需要雙倍奉還對方給出的定金。

第五種就是違約金罰款,這個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好的,或者是法律直接規定好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則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關於一般的合同違約的相關賠償標準如下: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時,先約定好如果一方出現了違約,可以根據到時的違約情況,向另外一方支付具體多少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就因為違約而造成的損失賠償額來制定計算方法,此違約金帶有一定的懲罰性質,此時我們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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