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如何確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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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金如何確定損失?

合同違約金如何確定損失?

合同違約金的損失,是可以由受害方舉證來進行清算的,另外合同違約的損失包括預期收益。關於預期經營利潤是否屬於違約賠償範圍的問題,基於可得利益損失須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特點,以及各類法律關係的差異性,司法實踐中法官對此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違約賠償中的可得利益損失應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預期利潤存在不確定性,主張該類損失為可得利益損失較難獲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

二、《民法典》對於違約責任的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有關合同違約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違約責任的具體認定上,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合同簽訂情況而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標準來進行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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