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損失如何舉證?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2W

一、合同違約損失如何舉證?

合同違約損失如何舉證?

合同違約損失由主張自己受到財產損失的主體提交發票、合同等相關材料來舉證。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合同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1、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3、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此外,在附條件合同中,因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取得權利的當事人,當其主張因條件成就與否而產生的權利時,應當就該條件成就或不成就而獲得權利的事實,承擔證明負擔。在附期限的合同中,主張該合同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就該所附生效期限,或終止期限存在並屆至,或屆滿的事實,承擔證明。

二、合同違約的證據由誰提供

訴訟就是雙方當事人證據的較量。一方提起訴訟,其必須對其主張的事實舉出證據進行證明。

對於違約訴訟而言,原告方必須對下列事實作出證明:

1、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2、被告行為違約;

3、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原告方造成損失;

4、原告的損失與被告的違約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4項只是限於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案件中。

為此,原告必須舉出下列證據:

1、雙方訂立的合同;

2、己方履行義務時,對方簽發的收據、發票或其他書面證據;

3、對方商品的驗收記錄或鑑定結論;

4、能證明被告方違約的所有證據;

5、己方遭受損失的證明,如額外支出的費用;

6、其他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提供。

對於向法院起訴對方簽署合同後違約,造成經濟損失的民事糾紛案件,通常都是由案件的原告,承擔舉證實際損失的責任。之前簽署的合同、雙方經濟往來的賬户以及瞭解損失的人證等,都是在舉證時可以提供的證據。只要能證明損失確實存在,違約一方就需要承擔彌補損失的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