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訂金與定金哪個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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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金與定金哪個可以退?

對於訂金與定金哪個可以退?

訂金與定金都是可以退的,要符合規定的條件,訂金與定金的具體情況如下:

1.訂金:是一個日常用語,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它通常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筆現金給對方作為自己履約的擔保,其擔保功能是單方的,即僅對交付方適用,對收受方不適用。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一般視為預付款,在商品房預售、銷售中經常使用。訂金的約束力及如何處理訂金,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但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即可,不適用罰則。

2.定金:則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合同當事人於合同訂立時,或合同義務履行前,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金錢或有價物,以確保合同有效履行的一種擔保方式,具有證約作用、擔保作用和預先給付的性質,適用“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的數額規定

1、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後,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而用作違約定金;對於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後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

2、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規定説明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後,定金合同才成立。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以外的其他性質。如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從合同存在必能證明主合同的存在。

對於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約定情況所處理的意見是不同的,如果一方未按照規定的合同義務來履行職責的,就是可以根據實際來追究有關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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