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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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違約行為依其具體違反合同義務情形的不同,可分為如下幾種違約形態:
(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稱為期前毀約、先期違約,它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後將不履行合同。
(二)實際違約。主要包括買賣合同當事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其最終反映形式為遲延履行或不履行。遲延履行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三)瑕疵履行。買賣合同的瑕疵履行主要指瑕疵擔保責任,指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或權利瑕疵時,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向買受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不適當履行。指除瑕疵履行之外,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
(1)部分履行行為,如交付標的物在數量上不足;
(2)履行方式不適當,如依約應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
(3)履行地點不適當,即未在合同規定的地點履行;
(4)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如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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