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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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雖然,我國法律中允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做出約定,按這樣的約定也不能算作完全自由的,法律中進行了相應的限制,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能約定。那到底可以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本站小編馬上為你進行具體解答。

一、可以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的含義有二:一是用人單位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是,該培訓費用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如果不是這種費用的話,則不應約定服務期。二是用人單位使用這種專項培訓費用是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如果不是專業技術培訓,則也不宜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而且單位必須出具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票才能證明對勞動者進行過培訓,企業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票的都不算。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是任何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對此我國相關法律中有嚴格的規定,只有在符合規定情形的時候,才允許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同時,違約金數額的約定,也是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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