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違約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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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違約有哪些情形

在進行二手房買賣的時候,也是有可能出現違約的情形,對於當事人而言,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要求違約的一方實際承擔違約責任。但在此之前必須要先了解清楚二手房買賣違約的情形有哪些,對此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解答。

一、二手房買賣違約有哪些情形

在房價變動頻繁的當今,一些二手房交易中的賣房人缺乏市場交易的誠信意識,易受非法經濟利益的驅使,企圖以惡意毀約的不誠信手段來牟取房屋價格上漲帶來的非法收益。在這種非法動機的驅使下,失信違約的表現可以概括為六大典型行為:

1、惡意拖延交付房屋;

2、惡意拖延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也就是過户手續;

3、拒絕受領買房人交付的購房款;

4、無理由故意退還購房款;

5、以不充分、不正當的理由提出要求或者單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不再履行;

6、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户手續前進行“一房二賣”或者“一房數賣”或者無交易基礎的惡意過户,故意釀成房屋買賣合同在客觀上無法實際履行的後果。

二、二手房買賣違約怎麼辦

如果因為不誠信的賣房人惡意違約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則不僅在精神中受到打擊,而且由於房價的上漲,不可能再以同樣的價格購買到同等地段同等面積的住房。由於房價上漲,由於賣房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的房屋價值與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的房屋價格之間存在的差額,俗稱為房屋差價,屬於賣房人違約使買房人遭受的經濟損失。這種經濟損失是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由賣房人進行賠償。

差價損失的法律依據在於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房屋買賣與其他買賣合同不同的一個特點在於,守約方如要達到合同履行後的利益狀態,必然要以當前市場價購入或賣出房屋。由於房地產市場是波動的,當前的房屋市場價和訂立合同時雙方約定的房屋價格之間存在差價。這種差價就是守約方的期待利益損失,也是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該能夠預見到的。

關於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如雙方對房屋差價有約定或事後達成一致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從約定。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上述方法中,專業機構評估是認可損失的最為客觀的方法,本案中即為如此。

其實我們是可以採取措施進行避免的。畢竟一旦出現了違約情況,不管是對哪一方而言都會有利益上面的損失。而在採取措施避免違約情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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