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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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其實也是會出現違約的情況。然而此時為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除此之外即使雙方有約定,也是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而在違約責任裏面就會包括賠償損失,那一般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麼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首先,《勞動合同法》對服務期及違約金的約定有了新規定。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單位為勞動者辦户口、提供住房、車輛等特殊福利,並因此設定服務期及違約金的做法,將不再得到法律的認可。

此外,《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上限”也作出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勞動合同違約應如何賠償?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辭職的,勞動者只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辭職就可以了。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中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不僅僅只有賠償損失一項,還包括了支付違約金等等,而實際應該怎樣來承擔違約責任就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了。如果在這方面發生了爭議,也是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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