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合同違約金怎麼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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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合同違約金怎麼主張?

對合同違約金怎麼主張?

合同違約金的主張方法是:

其一、合同違約金可以先由雙方當事人人協商主張;

其二、如果協商不一致的,守約方可以收集對方違約的相關證據材料,向合同履行地或者對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來主張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與定金的區別

定金與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一方應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項,並且都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與違約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項: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於擔保的一種形式。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約束雙方履行合同的一種賠償損失。

2、交付的時間不同: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種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

3、發生的根據不同:定金是由當事人雙方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的,而違約金一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定金是交付後才生效,也就是説,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4、確定的標準不同: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而違約金因具有預定賠償金的性質,是根據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

5、生效條件不同::定金是支付以後生效的,如果商品銷售沒有完成作為合同擔保的一種方式,應當雙倍償還定金;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違約條款處理,違約金就生效了。合同一旦簽訂,即法律行為生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執行,就要按合同所籤金額賠償雙倍的違約金給予對方。

一方合同當事人違約,另一方合同當事人可以主張讓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如果違約方不予支付違約金,守約方可以先與違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可以向相關法院起訴解決。此外,違約金與定金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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