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主張違約金要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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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借款合同主張違約金要付多少?

金融借款合同主張違約金要付多少?

借款合同出現違約的,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但約定的違約金不得過高,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二、金融借款合同主張違約金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什麼是金融借款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有償性、要式性、諾成性。金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所具有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特徵

1、有償性

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後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產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係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於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採用書面形式。

3、諾成性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係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通過闡述金融借款合同的含義,闡述金融借款合同的特徵,包括有償性、要式性、諾成性,相關法律法規對及金融借款合同的更深層次的瞭解,具體的借款合同違約金要按照合同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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