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提前一個月通知不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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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東提前一個月通知不算違約嗎?

房東提前一個月通知不算違約嗎?

房東提前一個月通知是否算違約就要看之前的約定,如果當初合同有規定雙方續租或退租提前一個月書面或口頭通知,並告知原因的話,他不算違約,如果沒有的話他肯定是違約了。

根據法律規定,房東違約的,租房人可以要求房東根據租房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因房東違約造成租房人損失的,租房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具體賠償金額要根據租房人的具體損失來確定。

二、違約責任的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房東要解除合同就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沒有就要看雙方對合同的約定是怎麼樣的,如果因房東解除合同而造成承擔人的利益受到損失的,那麼承租人是有權利向房東要求賠償,所以,在實施自己權利時就一定要確定是否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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