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中規定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 - 是否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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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實際損失30%是以損失為基數的,而不是合同標的金額,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説,在通常情況下違約金最高約定不應超過損失的30%。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中規定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是否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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