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賠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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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賠償的範圍
違約損害賠償就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依據合同規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合同責任中最常見的形式,也是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一種補救方式。從性質上,違約損害賠償實際上法律強制當事人給受害人一筆金錢,目的在於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
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款是合同法對違約損害賠償規則最集中的體現和規定。從體系上來看,它首先以因果關係的基本原理界定了損害賠償的可能範圍或者説合同利益的總體構成,接着就損害作了基本的類型劃分—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最後確立了賠償範圍的最基本的限定手段—可預見規則,從而最終確定受害人真正獲得賠償的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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