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條文規定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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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條文規定是指什麼?

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條文規定是指什麼?

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條文規定是指由於在一定的條件下,不能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的情形,一般情況為合同一方當時人的公司面臨破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在合同不能履行情況下,不為履行的一方便擔負起通知的義務,及時告知對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實和原因,甚至在合同中也約定了這樣的通知義務。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

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並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許多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有諸多方面,其結局均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不能履行。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在我國市場經濟形成過程中,人們越來越注重誠實信用並貫徹於各自的交易行為中。於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情況下,不為履行的一方便擔負起通知的義務,及時告知對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實和原因,甚至在合同中也約定了這樣的通知義務。但是,不履行方履行了通知義務,是否就符合法律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可以免責?顯然不能一概而論。尤其由於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僅履行通知義務並預約因此免除責任,不僅不能免除責任,其行為與誠實信用也有背道而馳和規避法律的嫌疑。

依誠實信用原則,交易雙方互為尊重、互為信賴。因此,在交易的不同階段,交易當事人都有對那些構成交易本質或者交易基礎的本質事實的存在或變化負有通知的義務。在締約時,有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忠實告知義務等等;合同關係終了時,也有各種通知義務,如通知履行完畢等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包括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發生時,當事人也應當承擔通知的義務。凡此種種,在英美法上將其稱為“披露義務”,在大陸法上稱其為通知義務或告知義務,為附隨義務之一,它幾乎伴隨交易的全過程。不承擔上述義務,在英美,承擔侵權責任;在大陸法國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和合同責任。當然也有謂之侵權與合同責任之竟合者。

但是,通知義務並不是構成合同關係的唯一義務,合同義務非由單一義務構成,其構成可稱其為義務羣;同時,一般情形下,通知義務也不是合同義務羣中的核心義務,因為它不是交易的目的,交易的目的在於給付,實現利益。即:合同的核心義務在於給付,給付義務構成合同的主要義務。除給付以外,尚有保密義務、保護義務等,也包括通知義務,它們被統稱為附隨義務,它們是依據給付義務的發生、變化的需要而產生的合同其它義務。在締約階段,因契約尚未達成,交易目的未實現,即未形成合同的主要義務,因此其表現出的義務種類比較單一,多為以告知為形式的通知義務或披露義務,但也有不同於通知或披露義務的保密義務等,這些義務皆為合同的附隨義務,它們因不同締約情形而發生,而不論主次。但在合同達成後,不論其能否履行,其法律關係所藴涵的義務就不僅為通知義務,而是合同的主要義務-給付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其出賣物並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方負有支付貨款的義務;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有交付租賃物於承租人的義務,承租人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而在旅遊合同中,旅行社負有組織旅行團員成行的義務,旅行團員負有支付旅行費用的義務,等等。履行這些義務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所在,是交易的根本目的。

綜述,合作雙方簽訂了合同不代表就完全沒有意外了,由於自然環境的複雜性,雙方的合作無法進行,則合同無法履行,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商量解約或更改合約內容;但是注意如果一方單純毀約是要賠償另一方經濟損失的。一般而言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會共同商議一個高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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