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已經履行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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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要約已經履行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合同要約已經履行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要約是當事人發出的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訂立的前提。一個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要約必須是一種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應表現出是一種外部行為。根據內容的繁簡不同,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

(2)按法定要求明確提出該合同的各項條款,特別是主要條款以供對方考慮。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且確定。因為要約被對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並因此而發生其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一項明確的要約應包括: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價格及時間和地點。

(3)一般可規定對方答覆的期限,這一等待期限又稱為要約期限。要約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一旦要約被對方所接受,要約人就要受要約的約束。因為只有當要約送達被要約人時,受要約人才能對其進行考慮並決定是否接受要約。

二、簽訂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要求對方簽訂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簽訂的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上面提到的這些都屬於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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