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一般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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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一般有哪些要求?
律師解析:附條件的合同,指合同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條件,並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根據的合同。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説,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於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第二,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第三,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第四,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附條件合同的特徵:
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
3.必須是當事人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實;
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5.不得與合同內容相矛盾。如“若將此屋賣給丙,則租給你”。
附條件合同生效和解除的主要條件:
1.生效條件(延緩條件):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
2.解除條件(消滅條件):決定合同效力消滅的條件。
附條件合同的肯定條件:
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
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
款。
採用格式條
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
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
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
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
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
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
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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