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的分類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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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的分類及要求
附條件合同的分類及要求
1、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附條件合同所附的條件,是針對合同的效力而設定的。根據所附條件作用的不同,我們可以將附條件合同分為兩類:一類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即只有當條件成就時該合同才生效;另一類是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即已經生效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時自動解除。
(一)這個條件必須是尚未發生,將來有可能會發生,但將來是否一定發生也不確定的事實。
(二)該條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否附加在合同上,而不是法律規定必須作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條件。
(三)該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2、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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