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訂立程序中一方當事人是否可以先訂立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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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合同訂立程序中一方當事人是否可以先訂立主要條款?

在合同訂立程序中一方當事人是否可以先訂立主要條款

1、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因此,訂立合同一般經過兩個階段,即要約和承諾,一方當事人先訂立主要條款的這種行為稱之為要約。

2、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3、要約的有效要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相對人應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為不特定的人。

3)要約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基本原則具體有:

1、平等原則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着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的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

2、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願決定和告訴相互權利義務關係。

3、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其意義和作用是: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符合商業道德的要求。將公平原則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力,有得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作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

5、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

籤合同的程序本來就是分成要約和承諾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先擬定的這些條款,在沒有正式的簽字之前雙方都可以協商變動。既然雙方有合作的意向,那在訂立合同的過程當中就一定要相互尊重,受要約人也務必要詳細的審查當事人擬定的這些主要的條款,有什麼問題要及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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