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訂立合同只可以以書面形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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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中訂立合同只可以以書面形式嗎
《公約》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原則上不加以任何限制。《公約》第11條明確規定,買賣合同無需以書面訂立或證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公約》的這一規定既兼顧西方國家的習慣做法,也是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特點。因為許多國家貿易合同是以現代通訊方法訂立的,不一定存在書面合同。但《公約》允許締約國對該條的規定提出聲明予以保留。我國對此做了保留。
買賣雙方在以函電成交時,任何一方當事在人為如果要以簽訂書面合同作為合同成立的依據,都必須在發出要約或在承諾通知中提出這一保留條件。這時,合同的成立而不是以雙方函電達成協議時成立,合同應於簽訂書面合同時成立。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簽訂書面合同作為合同成立的依據,則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一般原則,合同應於雙方的函電達成協議時成立,即當載有承諾內容的信件、電報或電傳生效時,合同即告成立。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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