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合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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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買賣合同是什麼
買受人對試用買賣合同的承認。即買受人在試用期內,表示同意購買標的物,即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效力。買受人在試用期間,既可以對標的物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絕購買的意思表示,這是試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基本權利。買受人是否認可標的物,是否願意購買標的物,完全取決於自己的意願,不受其他條件或者第三人的限制。買受人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擬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1條還規定,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這就是對買受人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擬製。因為在試用期間屆滿前,買受人對標的物是否認可,應當及時作出意思表示,以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過長處於不穩定的狀態,買受人作出是否認可標的物的表示是其應當履行的義務,如果買受人沒有履行該項義務,就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律規定此時視為買受人同意購買。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一百七十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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