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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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醫患關係緊張,一提到與醫療有關的事故,社會都會處於高度關注的狀況。我都不希望醫療事故的發生,但有時這種情況又不可避免,這時準確的判斷其性質究竟是非法行醫還是醫療事故,這對案件的處理是相當必要的。本站小編在下文中對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有何區別總結如下。

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區別是什麼?

什麼是非法行醫罪?

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的情節嚴重是指: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什麼是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

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都屬於危害公共衞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

(1)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2)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者的主體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對行為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對於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則是直接故意。後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當醫療出現問題時,事故性質的判斷是非常重要的,到底是非法行醫還是醫療事故?這關係者事故的處理結果,關係着受害人的合法權利。如果您正受相關問題的困擾,小編認為該類事件會涉及到取證問題,建議您找律師事務所進行相關諮詢,本站能為您提供相關服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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