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合同雙方負擔什麼權利義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1W
試用買賣合同雙方負擔什麼權利義務
試用買賣合同雙方負擔以下權利義務
(一)買受人有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權利,如買受人基於試用的目的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應當轉移標的物的佔有於買受人;有對標的物進行試用或檢驗的權利,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試用或檢驗是試用買賣合同的核心內容;試用期滿,買受人有認可或拒絕認可標的物的權利,買受人對於購買或不購買標的物完全憑自主自願的意思表示而定。
(二)買受人負有遵守試用期間的義務,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試用或檢驗應當在試用期間內進行;買受人負有妥善試用並盡善良保管標的物的義務,應依標的物性質,選擇正確地試用方法,不得對標的物造成損壞,同時買受人基於對標的物的實際佔有應盡到善良的保管義務。
(三)出賣人有要求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內試用標的物的權利;試用期間屆滿而買受人拒絕認可標的物,出賣人有要求買受人返還標的物的權利;出賣人有要求買受人損害賠償的權利,試用期間,因可歸責於買受人的原因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
(四)出賣人負擔向買受人提供標的物並許可買受人試用標的物的義務;試用期滿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的,出賣人有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之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五十九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第六百三十九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條 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熱門標籤